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实施奖励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政府网 2023-03-03 13:37 发表于新疆
来源: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实施奖励办法》已经2023年1月29日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4日
乌鲁木齐市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实施奖励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产出及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奖励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业态、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开办,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实施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等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科技成果产出、实施均为我市行政区划内企事业单位的,同一科技成果只能申请奖励1次;申请成果转化奖励的项目,其技术合同签订日期为近3年;申请知识产权奖励,知识产权权属人为申请企业,并且申请奖励的知识产权在法定有效保护期内。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1. 企业获得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应用的,按其技术交易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企业有多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当年累计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 驻乌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面向乌鲁木齐的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其科技成果落地实施的,按其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驻乌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有多项科技成果在企业进行转化的,当年累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知识产权创造实施奖励
1.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的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科技成果并转化实施的,经过审核,给予每项奖励1万元。
2.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发明专利,发明专利转化实施3年以上,经过审核,从第四年开始每年给予该项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奖励最长年限不超过10年。
3. 企业有多项知识产权进行转化实施的,当年累计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服务机构奖励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的科技中介机构,促成企业、科研单位达成科技合作并转化科技成果的,每年按其促成技术合同实际成交总额的1%给予奖励,当年累计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评价标准及申报资料
(一)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应符合的条件
1.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成果,需持有购买科技成果的转化登记证明、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和财务报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一年度通过该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新增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总结报告(成果与销售产品、改进工艺的应用说明,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突出业绩、重大经济社会效益,为专家评审提供依据)。
2. 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的,需在国家“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登记,并按照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审核、认定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后实现的年新增销售、纳税。
3.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需提供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后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和纳税情况等。
4. 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参照自行投资、转让科技成果或许可、作价投资方式提供相应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二)知识产权创造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应符合的条件
需提供科技成果持有证明(包含第二条所列各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生产过程、创新产品的应用报告(应写明可判断的依据:包括以技术成果形成的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成果转化效益证明(产品销售合同,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奖励应符合的条件
申报奖励的服务机构应是通过国家、自治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的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有服务合同,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须在国家“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登记,且年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审核程序
(一)职责分工
1. 市科技局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发布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奖励受理通知,并受理审核。
(2)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知识产权创造实施奖励受理通知,并受理审核。
(3)组织专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奖励开展评审和核实。
(4)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知识产权创造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开展评审和核实。
(5)拟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知识产权创造实施项目奖励计划。
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联合市科技局发布知识产权创造实施奖励受理通知,并受理审核。
(2)对申请的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专利)真实性予以审核。
(3)联合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知识产权创造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开展评审和核实。
(二)流程
1. 受理时限
申请单位需在市科技局发布的受理通知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 材料提交
申请单位按照第六条“评价标准及申报资料”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3. 审查核实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通过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审核、专家评审、拟奖励项目名单网上公示等程序后,发放奖励资金。
第八条 监督
申请单位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方式套取或骗取奖励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由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