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和《关于推进全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培育和发展全区技术转移机构,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技术转移机构的认定、管理遵循“坚持公平公正、发挥示范效应、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技术转移机构的认定、指导、考核工作。各地、州(市)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和自治区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机构的归口推荐、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包括: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 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 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科技成果展览、展示、交易及其平台服务;
(七)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服务;
(八)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七条 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通过整合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国家及自治区重大科技计划、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扩散到企业及各生产领域。
第八条 为提高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围绕一个或多个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为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或区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和经营服务理念明确,已形成适合服务项目的商业和服务模式。
(三)有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有相对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经营状况良好。
(四)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需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五)人员结构及内设机构设置合理,有经过培训的技术转移专业人员,专业服务机构专职人员在3人以上,且应具备1名以上经培训获得相应资格证书(技术经纪人或技术经理人)的人员。
(六)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应制定运行机制和管理规范,建立技术转移全流程的管理标准和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七)符合科研诚信审查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提出申请,各地、州(市)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和自治区有关厅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材料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命名为“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并予以公布,有效期3年。
第十二条 申报机构如有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行为,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自治区科技厅递交经推荐部门审查后的变更申请。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经认定的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应在次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认定满3年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对考核不合格的机构,限期1年整改。
第十六条 已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不按要求提供年度工作报告、考核材料的;
(二)在技术市场服务过程中存在虚报、造假、不诚信经营等情况;
(三)限期1年整改,经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因从事的经营活动违法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
(五)机构申请取消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机构资格的。
第六章 扶持促进
第十七条 各地(州、市)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和自治区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为技术转移机构提供相应的经费和条件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高新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团体建立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优先支持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专业技术转移机构早期介入科研团队研发活动,为科研人员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全面和完善的服务。鼓励社会资金、创业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技术转移和产业化。
第十九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针对不同的项目和企业的需求,采取不同的运行模式和服务方法,促进科技成果加速实现技术转移和转化。
第二十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人才教育、培训,建立具备技术开发、法律财务、企业管理、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按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技术转移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技术转移机构奖励补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2年7月24日至2027年7月23日。